|
中国钢铁电子交易市场 交易规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
第三章 交易商
第四章 交易
第五章 结算
第六章 交收
第七章 风险控制
第八章 信息发布和管理
第九章 纠纷调解与违约处理
第十章 附则
附件一 中国钢铁电子交易市场交易商协议
附件二 中国钢铁电子交易市场电子交易合同
附件三 中国钢铁电子交易市场商品交收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充分发挥市场在调节资源方面的作用”的精神,积极推动全国钢铁产品统一大市场的建设,有效配置国内大宗钢铁产品资源,争取国际大宗钢铁产品定价权,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经上海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国家信息产业部登记注册(许可)成立上海中规钢材电子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规公司)。
第二条 为规范中国钢铁电子交易市场(以下简称“本市场”)的交易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国家法规,参照国家标准《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GB/T18769-200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商建发[2007]138号通知的有关要求,特制订本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三条 本市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组织交易商进行网上钢材电子交易。
依托“中国钢铁电子交易市场网”(http://www.gc88168.com),运用安全、高效、便捷、先进的电子商务技术,组织大宗钢铁产品的电子交易,提供多种交易模式,采取协议交收、提前交收、按期交收、转让或解除电子交易合同等相结合的办法,确保网上电子交易合同的全面有效履行。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本市场进行的所有电子交易活动。对相应交易模式或交易品种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该特别规定。本市场的工作人员以及有关的交易商、指定结算银行、指定交收仓库和指定质检机构都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五条 本市场不提供履约担保,不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
第六条 “交易”是指在本市场中介或主持下,交易商通过互联网进入电子交易系统,进行订立或转让电子交易合同、收付货款和交收货物等大宗钢铁产品交易业务的活动。
第七条 “交易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从事与钢材有关的现货生产、经营、消费活动的企业法人,并具有良好的资信。经本市场批准后,取得交易商资格。有关交易商的资格申请与注销、交易商的权利与义务在《交易商管理办法》中另作具体规定。
第八条 “交易模式”是指经本市场认定,交易商进行电子合同订立、转让、解除、履行以及货物交收的各种方式。本市场目前推出网上商城交易、订单交易、竞买和竞卖交易等四种现货交易模式。本市场可根据实际需求适时推出新的交易模式或对已有模式进行调整。
第九条 “交易品种”是指经本市场认定、在电子交易系统中注册登记和公布、用于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交收的标的物。
第十条 “电子交易合同”是指交易商通过本市场的电子交易系统签订的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合同。可约定的内容有:标的、质量等级、规格、交收日、出厂日期、包装、交收地点、可否转让等。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转让、报价等是指符合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标的物的交易、转让、报价等。
第十一条 “订单交易”是指交易商在部分合同内容已经约定的情况下,买卖双方各自出价、由计算机系统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自动进行配对交易的撮合交易模式。
在订单交易模式下签订的电子交易合同允许转让。
第十二条 “竞买交易”(拍卖) 是指有货物的交易商在电子盘面上揭示所卖商品的描述,凡是需要该货物的交易商都可以自报价格买入该货物,只有买价最高者才能成交,若当前价格低于回购价时,卖方交易商可以回购该商品的拍卖交易模式。
“竞卖交易”(招标) 是指需要货物的交易商在电子盘面上揭示所需商品的描述,凡是有该货物的交易商都可以自报价格卖给货物,只有卖价最低者才能成交,若卖方交易商报价高于买方交易商返销价,买方交易商可以继续减价的招标交易模式。
在竞买交易和竞卖交易模式下签订的电子交易合同不允许转让。
第十三条 “网上商城交易”是指交易商可向本市场申请在网站上发布钢铁供求信息,经本市场核准后形成买卖邀约,并在本市场网站上挂牌发布,该邀约一旦被对方交易商接受,交易系统即自动签订电子交易合同的一种现货交易模式。
在网上商城交易模式下签订的电子交易合同不允许转让。
第十四条 “保证金”是指交易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签订电子交易合同,买方按交易规则向本市场交付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预付货款。
第十五条 “结算价”是指某电子交易合同在某一交易日所有成交的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时,以上一交易日的平均价作为该日结算价。
第十六条 “交收”是指按照电子交易合同约定,买卖双方对合同约定的货物所有权办理转移手续的过程。
第十七条 “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商之间的合同约定以及本市场的相关规定,对交易商货款、仓单保证金、转让收入、账面价差、交易费用等款项进行资金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十八条 “结算银行”是指由本市场统一指定的,用于存放交易商款项,并协助本市场对该款项进行结算、划拨的银行。
第十九条 “指定交收仓库”是指根据交易需要,由交易商申请并经本市场指定的,用于交易商履行在本市场签订的电子交易合同时进行货物交收的仓库。
指定交收仓库与交易商之间须签订仓储保管合同,负责对交易商存放的货物进行保管,对商品外在状态进行检验,按本市场要求开具《存货凭证》。
本市场与指定交收仓库签订合作协议,指定交收仓库须接受本市场的监督管理;指定交收仓库不得直接参与本市场的交易活动。
第三章 交 易 商
第二十条 交易商向本市场租用内场摊位或外场摊位。内场摊位位于本市场营业场所内,由本市场配备必要的交易设施及入网接口;外场摊位位于本市场营业场所外,由交易商按本市场的规定标准配备相关设施,本市场提供入网接口。
第二十一条 本市场收取摊位费,其标准可适时调整,并及时公布在本市场网站上。
第二十二条 交易商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租用最多不超过3个摊位。摊位一旦确定,不得转租或退租。
第二十三条 申请成为本市场交易商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从事与钢材有关的生产、经营和消费活动的企业法人;
2、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必要的组织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和完善的规章制度;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资信和商誉,无违法记录;
4、承认并遵守本市场的交易规则及本市场另行颁布的其他规章制度;
5、本市场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申请者须填写本市场制发的《交易商资格申请书》,并提交相关文件。申请者须对提交的全部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全部法律责任。申请者获得本市场批准,并按租期一次性交齐摊位租金后,即可获得本市场交易商资格,由本市场颁发《交易商证书》。
第二十五条 交易商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市场举办的相关培训;
(二)从事交易及与交易相关的活动;
(三)使用本市场的有关设施,享用本市场提供的市场行情信息和有关服务;
(四)对本市场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或建议;
(五)按规定程序申请注销交易商资格或转让交易帐号;
(六)按规定可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 交易商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市场的规章制度,接受监督管理,配合本市场的工作;
(二)保护好自己的交易帐号和交易密码,并对其交易帐号使用所产生的后果负责;
(三)主动、及时地了解本市场发布的信息、公告和各项制度,并承担未尽合理关注给自身造成的损失;
(四)严格履行合同,并对其在本市场成交的合同承担风险和法律责任;
(五)对与本市场指定交收仓库之间发生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六)按规定缴纳各项费用;
(七)爱护本市场设施,维护本市场声誉;
(八)按本市场规定的标准配备有关网络计算机等设施;
(九)企业发生重大情况时应及时报告本市场;
(十)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一)本市场规定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七条 交易商需安排交易员通过本市场摊位从事交易。交易员有权使用本市场的服务设施,并具有对本市场的交易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同时负有遵守本市场规定、服从本市场管理的义务。如有违规行为,本市场有权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直至通知交易商更换交易员。
第二十八条 交易商入市前应与本市场签订《交易商协议》(附件一),本规则是该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九条 交易商不继续在本市场参与交易,应及时申请办理资格注销手续。未及时办理注销手续的交易商,须对其交易账号发生的所有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详细内容请参见《交易商管理办法》。
第四章 交易
第三十条 本市场的交易模式主要有订单交易、竞买交易、竞卖交易和网上商城交易等。
订单交易、竞买交易、竞卖交易和网上商城交易的具体办法按照《订单交易细则》、《竞买竞卖交易细则》和《网上商城交易细则》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市场的具体交易时间参见各交易细则及市场公告。
提前交收申报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下午 13:30-15:00 。本市场可根据交易商的需求,适时调整交易时间。
因交易出现异常情况可能产生交易风险,在本市场认为必要时,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决定延时开市、延时收市、提前收市或暂停交易。
本市场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报价,是指交易双方在电子交易合同中约定质量品级并在基准指定交收仓库交收钢材的含税价格。
本市场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单位为“元/吨”,最小变动价位为1元/吨。
第三十二条 商品最小交易单位在电子交易合同中约定,每笔交易买卖的数量须是最小交易单位的整倍数。本市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商品最小交易单位进行调整。
第三十三条 为保证网上电子交易安全,本市场实行交易商管理制度,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为便于交易商买卖,简化操作与交收物流中的手续,提高市场运作效率,本市场实行仓单交易制度。由指定交收仓库开具的《存货凭证》经本市场确认后成为注册仓单,注册仓单可用于交易和交收。注册仓单分为标准仓单和普通仓单两种,订单交易仅限于标准仓单,其他交易模式两种仓单均适用。仓单的有效期在本市场公布电子交易合同范本时同时公布。
仓单注册的程序为:
(一)交易商向本市场提交《入库申请表》;
(二)本市场审核同意后,向指定交收仓库发出入库通知单;
(三)交易商与指定交收仓库联系,签订仓储合同,办理货物入库手续;
(四)货物验收入库后,指定交收仓库向交易商开具本市场统一印制的《存货凭证》,并通过书面或数据电文等有效方式将其开具的《存货凭证》送交本市场确认;
(五)本市场收到指定交收仓库提交的《存货凭证》的仓单注册联后进行仓单审验注册,并将相关仓单有关数据输入电子交易系统该交易商的名下。
第三十五条 本市场的交易程序:
(一)交易商承诺并签署与交易有关的责任文件(包括数据电文合同);
(二)买方交易商预付货款后,将购买指令输入电子交易系统;
(三)卖方交易商向本市场提交仓单并将卖出指令输入电子交易系统,如货物暂未注册登记取得仓单的,卖方须向本市场交付仓单保证金;
(四)电子交易系统根据买卖双方提交的货款、仓单或仓单保证金情况,确认交易商的交易资格;
(五)电子交易系统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配对成交。
(六)交易商的交易指令经电子交易系统成交后,视为双方已签订包含约定内容和交易指令的《中国钢铁电子交易市场电子交易合同》(附件二),即时生效,具有法律效力,成交价格即为买卖双方签订或转让电子交易合同的价格。
第三十六条 电子交易系统只接收标明交易帐号的交易指令,交易商应妥善保管自己的交易帐号和密码,该交易帐号的所有行为均视为交易商授权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电子交易系统对每一交易商的账户资金进行实时测算,当测算结果显示交易商交易账户资金余额,能满足本市场规定的交易控制最低额或测算结果显示其所注册仓单足额时,电子交易系统对其新的买卖指令予以接受,否则拒绝。
第三十八条 交易商发布的买卖指令当日有效。交易商可以撤销未成交指令。
第三十九条 本市场向交易商收取交易手续费,并在http://www.gc88168.com官方网站上公布手续费标准。本市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交易手续费进行调整,并在网站上及时公布调整后的标准。
第五章 结算
第四十条 本市场在指定银行设立专用结算资金账户,交易商参与电子交易应按本市场规定,申请开通交易帐号、提交相关证件并预留复印件和印鉴,在指定的银行专用结算资金账户存入足额资金,以确保货款、保证金、转让收入、账面价差、各项费用和款项等的及时支付。
本市场对交易商存入专用结算资金账户的货款实行按单位分账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本市场对每一交易商的货款、保证金、转让收入、账面价差、各项费用和款项等,提供代收、代付或暂存暂付服务。并采用“一收一付、先收后付、收支相抵”的结算原则。交易商的付款方式详见各交易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市场以数据电文等方式向交易商提供成交及当日结算数据。
因特殊情况造成本市场不能按时提供结算数据时,本市场将以网上通知形式及时发布提供结算数据的时间。
第四十三条 本市场收到买方全部货款后,于交收日的下一工作日代卖方向买方签发指定交收仓库提货单,代买方向卖方划付 80%的按交收价计算的货款到卖方的交易账户,卖方在三个工作日内向本市场提交80%的货款的增值税发票。若货物经检验合格或者买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本市场在明确数量、仓储费等情况后,通知卖方开具剩余增值税发票。本市场收到卖方开具的全部增值税发票后,将剩余货款划到卖方在本市场的交易账户,同时将该发票交给买方。
第四十四条 交易商在本市场办理划拨资金的相关手续程序如下:
(一)资金划入(简称入金):本市场向交易商公布指定银行的专用结算资金帐号,交易商划入资金须指明该笔资金划入的交易帐号和交易商名称,并及时通知本市场财务部查收。本市场在确认资金到帐后,相应增加该交易商的交易账户资金;
(二)资金划出(简称出金):交易商在办理资金划出手续时,需填写《交易商提款申请单》,加盖预留印鉴,由本市场按照《交易商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办理出金;
交易商对其按照上述程序划入或划出资金的合法有效性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六章 交收
第四十五条 交收日以相关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具体交收日期为准。经本市场批准,买卖双方可以协议提前交收。
第四十六条 商品最小交收数量为10吨,电子交易合同中另有约定的以电子交易合同为准。本市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商品最小交收数量进行调整。交收数量必须是最小交收数量的整倍数。
第四十七条 交易商可在成交的第二个工作日起至最后交易日前的任一交易日的 13:30-15:00的时间段内,提出货物提前交收的申请,由本市场完成交收匹配工作。
第四十八条 本市场指定若干仓库作为买卖双方交收商品的存放地,指定交收仓库负责对货物的外在状态进行检验,负责对商品的储存保管,并开具《存货凭证》。电子交易合同交收货物的仓库一般由卖方交易商选择。
第四十九条 本市场可根据交易商需求,调整指定交收仓库或交收仓库的库存容量,该调整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条 经本市场批准,交易双方可约定在其它地点交收货物。由此发生的货款收付、货物交收等事务均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由此产生的纠纷和风险由交易双方自行承担。必要时,本市场将适时另行公布涉及非指定交收仓库的交收规定。
第五十一条 根据《中国钢铁电子交易市场交收管理办法》,买卖双方须签订《中国钢铁电子交易市场商品交收合同》(附件三)。
第五十二条 买方须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凭提货单到指定交收仓库办理货物出库或过户手续。逾期未办理出库或过户手续的,本市场可根据《存货凭证》计算的数量通知卖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如买方将此批货物继续用于交易,应重新办理入库手续并向本市场申请注册新的仓单。
第五十三条 买方交易商应在交收日后的 5 个工作日内确认商品质量。买方如对货物质量有异议,应书面通知本市场,并提请本市场指定的质检机构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买方交易商先行垫付。其检验结果符合电子交易合同约定标准的,相关费用由买方交易商负担;检验结果不符合电子交易合同约定标准的,相关费用由卖方交易商负担。检验结果将作为货物质量是否合格的最终依据。如货物质量符合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标准,则买方应接收货物;如货物质量不符合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标准,则卖方构成交收违约。
若买方未在交收日后 5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的或者商品已经出库的,则视为买方对所交收货物无异议,本市场将不再受理该货物的异议申请。
第五十四条 交收日之前(含交收当日)的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由卖方负担;交收日之后(不含交收当日)的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以及出库吊装费由买方或买方的客户负担。
第五十五条 交易商进行货物交收,应向本市场交纳交收手续费。
第七章 风险控制
第五十六条 为确保本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维护交易系统的稳健运行,防范、控制和化解本市场及交易商的资金与交易风险,保障市场和交易商的交易安全,特制定本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市场有权根据某一交易品种或某一电子交易合同或某一交易帐号的异常交易情况,限制相关交易品种或电子交易合同或交易帐号的交易权限,对单个或集体参与交易的交易商提高电子交易合同的分期付款标准和仓单保证金标准。
第五十八条 本市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已签订的某一交易品种的电子交易合同的买卖双方或某一交易帐号已签订的电子交易合同采取必要措施,来解除相关电子交易合同,以确保电子交易市场的平稳运行和顺利发展。
第五十九条 在本市场内,交易商对其名下所有帐号成交的电子交易合同,都负有履行合同和承担风险的责任。交易商在本市场拥有多个交易帐号时,本市场有权对其合并计算以控制交易风险。
第六十条 具体的交易风险控制措施详见中国钢铁电子交易市场《订单交易细则》、《竞买竞卖交易细则》和《网上商城交易细则》。
第八章 信息发布和管理
第六十一条 本市场通过“中国钢铁电子交易市场网”(http://www.gc88168.com官方网站),公布文件、公告、通知、当日交易价格行情以及其它统计资料和行情信息。
第六十二条 本市场发布的信息包括:合同代码、生产商或品牌、交收时间、最新价(最新成交价)、涨跌、开市价、收市价、最高价、最低价、结算价、成交量、订货量等数据。
第六十三条 信息发布根据不同内容按实时、每日、每周、每月或不定期发布,本市场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每类信息的发布周期进行适当调整。
第六十四条 本市场配备相应设施,建立交易同步报价和成交查询系统。交易信息发布正常,但因公共媒体原因影响交易商正常交易的,本市场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十五条 本市场根据本规则作出的各种决定、规则调整等,均通过本市场官方网站对外公布,除另有规定外,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六条 交易商应对其在本市场的电子交易系统中发布的或直接向本市场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负有责任。交易商故意提供虚假信息造成本市场或第三方损失的,本市场有权对其进行处罚,本市场或第三方有权对其进行追偿。
第六十七条 本市场、交易商、指定交收仓库和指定结算银行均应保证其职员,能严格保守在接触各项电子交易业务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第六十八条 为保证交易数据安全,本市场应建立异地数据备份机制。
第九章 纠纷调解与违约处理
第六十九条 交易商因在本市场参加电子交易而发生纠纷时,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本市场申请协调解决,本市场认为有必要时,亦可主动参与协调解决。
第七十条 交易商以其交易账号和密码为身份,发布的所有交易指令都是其真实意愿的表达,如果有证据证明交易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本市场或受损害的第三方均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
第七十一条 交易商有违反本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则构成违约。本市场对此有权终止其新订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资格,有权对其未转让的电子交易合同进行代理转让,由此产生的盈亏责任由当事交易商承担;若违约方的账户资金不足弥补合同转让的损失,本市场有权将其提供的担保手段或质押的权利凭证变现,用变现所得支付赔偿金,余额返还;若用变现所得仍不足以支付赔偿金的,本市场有权依法向其继续追偿;若在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交收日闭市前还无法完成合同转让,则按交收违约的规定对相关交易商进行处理。
第七十二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易商构成交收违约:
(一)直至交收日闭市前,卖方未交付足额仓单的;
(二)直至交收日闭市前,买方未支付全额货款的;
(三)卖方交易商的货物质量不符合电子交易合同约定标准的。
第七十三条 若交易商发生交收违约,本市场有权终止其新订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资格,并通知违约方的交易商和守约方的交易商在24小时内自行协商解决。若双方协商不成,本市场从下一个工作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协助购销相应货物实现交收,相应的损失及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在协助代购或代销期间,本市场按违约数量和每个工作日50元/吨的标准单价,扣划违约方的资金支付给守约方作为赔偿。超过十个工作日仍无法实现交收,则在扣划违约方的赔偿金后对守约方按照交收价结算退款或者退货,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概由违约方承担。若违约方的账户资金不足以支付违约赔偿金及损失的,本市场有权将违约方提供的担保手段或质押的权利凭证变现,用变现所得支付赔偿金,余额返还;若用其变现所得仍不足以支付赔偿金的,本市场有权依法向违约方继续追偿。
若买卖双方对违约事宜自行达成协议,本市场可根据双方协商结果为双方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十四条 若买卖双方均违约,本市场按其违约的性质、情节分别处以相应的赔偿金,该违约金将作为本市场的风险基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七十五条 交易商若有违反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本市场将根据其行为性质及后果,将分别视情采取:警告通知、公布其违规行为、限制其交易活动、代为转让其持有的电子交易合同、拒绝向其提供服务、暂时中止或者注销其交易帐号、注销交易商资格等制约措施,必要时本市场可同时选择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制裁措施;对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民事或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上海中规钢材电子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本市场有权根据交易商的需求和实际情况,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七十七条 根据本规则制定的《中国钢铁电子交易市场交易商管理办法》、《中国钢铁电子交易市场交收管理办法》及其它针对交易过程的办法、规定、细则等均属本规则不可分割的部分,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十八条 本规则自 2007 年 5 月 8 日起实施。
上海中规钢材电子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附件一:
中国钢铁电子交易市场
交易商协议
甲方:
乙方:上海中规钢材电子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第一章 入市
第一条 乙方依法设立并经营管理中国钢铁电子交易市场(以下简称本市场),甲方自愿申请成为本市场的交易商。甲方在此之前仔细阅读了乙方《中国钢铁电子交易市场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和本市场有关文件规定,乙方已就有关问题作了详细说明和解释,甲方承诺将严格按照本市场《交易规则》及有关文件的规定从事交易活动。
第二条 乙方公布的《交易规则》作为本协议的附件,并保留修改和解释的权利。修改后的交易规则条款,乙方有义务及时送达甲方,如果甲方对新修改的交易规则有异议,可申请退出本市场的交易。
第三条 甲方须遵守《交易规则》及其细则,还应遵守并执行乙方在http://www.gc88168.com官方网站上公布的其他各项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 双方认为,《交易规则》相关条款中赋予乙方的权力,属于确保合同履约和控制市场风险之必须,甲方承诺自愿承担因参加本市场的交易可能发生的全部风险。
第五条 甲方自愿采用乙方提供的网络交易系统,自行保管及修改进入网络交易系统的密码。密码在使用,即被认为是甲方的自愿合法行为。乙方郑重提醒甲方注意密码的保管和保密安全。
第六条 乙方对甲方在本市场的交易活动和交易记录等项业务负有保密义务,除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公开有关交易信息外,未经法定权利机关或甲方指示,不得向任何第三人透露,否则,乙方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 因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因上述事故造成交易通讯中断或交易数据失真,恢复交易时以故障发生前网络交易系统主机最终记录的交易数据为有效数据。
第九条 第七条、第八条所述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甲方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第十条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各种信息及资料仅可作为甲方买卖时的参考,甲方据此进行的买卖风险自行承担。
第二章 结算
第十一条 甲方同意乙方关于结算的细则规定及收费标准,并承诺按时交纳交易商年费、交易佣金和其他应交费用。
第十二条 甲方指定结算银行账户如下(可以是一般账户):
用户名:
开户银行:
帐 号:
第十三条 甲方同意乙方对甲方在本市场的交易行为发生的费用进行实时结算,乙方对结算的过程和结果的准确性负责。
第十四条 乙方自每轮交易结束后向甲方发送结算数据,并保证为乙方的交易结算数据保密,非法定机关或甲方指示,不得向任何第三人透露,否则,乙方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货物交收时的代收代付,乙方严格按照《交收管理制度》对买卖双方进行货款结算和货物交收。
第十六条 甲方承诺如发生交收违约,同意乙方按本市场《交易商管理办法》和《交收管理制度》中的明文规定,对甲方的保证金进行扣罚。
第三章 交收
第十七条 甲方因电子交易合同转让和解除等原因,导致电子交易合同到期交收时出现买卖双方意见不一致或买入价和卖出价不一致时,甲方同意由本市场匹配,进行配对交收。
第十八条 甲方如果未按本市场规定的标准和进度及时支付货款,乙方有权终止甲方买卖资格,并代为甲方提前交收,将甲方帐户资金用于弥补本市场代为提前交收而造成的损失后,余额返还;甲方帐户资金不足弥补提前交收而造成的损失的,乙方将依法继续向甲方追偿。
第十九条 甲方如果是买方,则甲方如对交收货物的品级有异议,应在收到提货单之日起的三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乙方,由乙方指定质检部门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甲方垫付;若质检部门检验结果与卖方交易商货单检验结果不一致,但符合本市场《交收标准规范》规定的替代品的规定,检验费用由甲方支付,货物归甲方所有。
第二十条 甲方如果是卖方,由买方提出检验的,检验费用由买方垫付,甲方如货物不符合本市场《交收标准规范》规定的标准品和替代品的规定,则甲方构成违约,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检验费。
第四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引起诉讼,双方约定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协议双方签字盖章:
甲方: 乙方:上海中规钢材电子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代表人: 代表人:
协议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二:
中国钢铁电子交易市场
电子交易合同
买方: 交易帐号代码:
卖方: 交易帐号代码:
买卖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互惠原则,通过中国钢铁电子交易市场(以下简称本市场)的电子交易系统,经报价、成交,并达成如下协议:
1. 标的:符合 规定 ,(定尺) 。
1.1. 钢号: 。
1.2.产品规格: 。
2. 交收日: 年 月 日
3. 数量(单位:吨): 。
4. 价格:
4.1. 买方订货价(元 /吨): 。
4.2. 卖方订货价(元 /吨): 。
4.3. 差价(元 /吨): 。
4.4. 交收价(元/吨):是本市场交收日起倒数最后两个交易日的加权平均结算价,买卖双方均按此价格结算。
5. 出厂日期: 年 月 日(交收的商品必须在该日期或该日期以后出厂,以《产品质量证明书》所载明发货日期为准)。
6. 包装方式(捆扎完好): 铁丝 铁皮
7. 交收地点: 。
8. 交收品牌或生产厂家: 。
9. 费用负担:交收日之前(含交收当日)的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交收日之后(不含交收当日)的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含出库吊装费)由买方或买方的客户承担。
10. 检验标准和方法:在商品交收合同中约定。
11. 货款结算方式:货款由本市场代收、代付,买方的付款支付进度按《中国钢铁电子交易市场交易规则》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执行。交收日后的下一工作日,本市场在收到买方全额货款和卖方的足额仓单后,代卖方向买方签发提货凭证,代买方向卖方划付 80%的货款到卖方的电子交易账户。余款待检验合格或者买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卖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并结清相关费用后再行划转。
12. 卖方交收的担保:
12.1. 本合同签订时,若卖方尚未将商品运至指定交收仓库并向本市场登记注册仓单,则卖方须为其交收向买方提供保证。卖方的保证金支付按《中国钢铁电子交易市场交易规则》及各交易细则的规定进行。
12.2. 卖方交易商应保证提交给买方的商品无权利瑕疵,不涉及任何经济纠纷,也无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可能性。如有第三人对该批商品主张权利,卖方必须保证买方的利益不受损失,否则承担违约和损害赔偿责任。
13. 违约责任:
13.1. 下列行为属违约行为:
(1)买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足额货款;
(2)卖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足额保证金;
(3)卖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提交足额仓单;
(4)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的。
13.2. 违约处理:若发生上述违约行为,双方可委托本市场按《中国钢铁电子交易市场交易规则》第九章的规定对违约方进行处理。
14. 权利转让:双方约定,允许对方将其在本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权力和义务一并转让给本市场中的第三方交易商。
15. 合同解除与价格补差:
15.1. 在交收日之前,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并通知本市场后,本合同可以解除。本合同解除时,买卖双方按商定的价格计算补差。
15.2. 价格补差的计算公式为:(计算得数是负数时,为应支付数)
(1)买方应取得的补差=(双方商定价-买方买入价)÷ 1.17 × 数量(吨)
(2)卖方应取得的补差=(卖方售货价-双方商定价)÷ 1.17 × 数量(吨)
15.3.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或一方有重大违约行为的,合同相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义务通知本市场。
15.4. 合同一方难以履行合同义务时,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6. 货物交收与补差:
16.1. 交收日闭市后,买卖双方依据本合同及《中国钢铁电子交易市场交易规则》有关条款签订商品交收合同(格式如附件二所示),协调办理交收事宜,本合同随即终止。本合同终止时,买卖双方按交收价计算交收补差。
16.2. 交收补差的计算公式为:(计算得数是负数时,为应支付数)
(1)买方应取得的交收补差=(交收价-买方订货价)÷ 1.17 × 数量(吨)
(2)卖方应取得的交收补差=(卖方售货价-交收价)÷ 1.17 × 数量(吨)
17. 未尽事宜:其他未尽事宜,依照《中国钢铁电子交易市场交易规则》和相关实施细则或由双方订立的补充协议执行,本合同与补充协议内容与《中国钢铁电子交易市场交易规则》等规章制度条文或原则有冲突的,以规章制度规定的为准。
18. 纠纷解除:合同双方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向本市场书面申请调解纠纷,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可由本市场鉴证实施;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可向本市场指定的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结果为最终结果。
19. 合同生效:本合同自买卖双方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报价成交时,即视为本合同签订生效。
本电子交易合同双方签章:
买方签章: 卖方签章:
本电子交易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三:
中国钢铁电子交易市场
商品交收合同
买方: 交易帐号代码:
卖方: 交易帐号代码:
买卖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互惠原则,通过中国钢铁电子交易市场(以下简称本市场)组织商品交收,并达成如下协议:
1. 标的:符合 规定 ,(定尺) 米。
1.1. 钢号: 。
1.2. 产品规格: 。
2. 交收日: 年 月 日
3. 数量(单位:吨): 。
4. 溢短(单位:吨): 。
5. 交收价(元/吨): 。
6. 货款:(交收价±地区升贴水±品牌或厂家升贴水)× 交收数量(吨)。
7. 出厂日期:(交收的商品必须在该日期或该日期以后出厂,以《产品质量证明书》所载明发货日期为准)或: 年 月 日。
8. 包装方式(捆扎完好):铁丝 铁皮
9. 交收地点: 。
10. 交收品牌或生产厂家: 。
11. 费用负担:交收日(含)之前的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交收日之后的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含出库吊装费)由买方或买方的客户承担。
12. 检验标准和方法:交收日后 5个工作日内,买方如对商品质量有异议,应书面通知本市场,由本市场认定的商(质)检部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符合约定的标准,相关费用由买方承担;如检验结果不符合约定的标准,违约责任与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
13. 违约责任:交易双方当事人同意按《中国钢铁电子交易市场交易规则》和《中国钢铁电子交易市场交收管理制度》处理违约问题。
14. 纠纷解决:合同双方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向本市场书面申请调解纠纷,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可由本市场鉴证实施;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可向指定的仲裁机构仲裁,仲裁结果为最终结果。
15. 未尽事宜:其他未尽事宜,依照《中国钢铁电子交易市场交易规则》和相关实施细则或由双方订立的补充协议执行,本合同与补充协议的内容与《中国钢铁电子交易市场交易规则》等规章制度条文或原则有冲突的,以规章制度的规定为准。
16. 合同生效与终止:本合同自买卖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至该商品交收完毕,货款两清时终止。
本合同双方签章:
买方签章: 卖方签章:
本合同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